宜宾市人民政府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7-26 19:59:44
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和全 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农村水利、节水等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权交易、水文监测、取水许可等的规章
水利系统日常工作动向、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执法监督等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94号)等
大型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审查结果,初步设计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重大设计变更批准结果,完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方式,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受理流程、受理机构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 号)等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等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等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会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用水户不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不再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不再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核检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根据相关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做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水事纠纷裁决每一项行政裁决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普遍的问题等内容。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成绩非常显著的奖励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奖励类型和标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每一项其他类行政权力的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普遍的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5〕34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审改办发〔20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