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4-20 0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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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刻:2025-02-07 10:06信息源自: 来历:我国交易救助信息网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推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议将反推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议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承继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推销和反补贴办法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议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承继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推销和反补贴办法中所适用的税率。
依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完毕后,之前已对欧盟施行的交易救助办法持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施行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主张的交易救助查询及复审案子,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2月5日,应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决议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请求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提出期终复审请求,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到期停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发布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马铃薯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质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目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我国大多数都用在饮食业,是出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质料,大规模的应用于膨化食物,速食,腊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物,酱类、泥类、汤类食物,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职业。
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则共同。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5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