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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新疆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详细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免税方法的决议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4-07-20 15:37:36

  新疆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详细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免税方法的决议

  (2020年9月19日新疆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依据2024年5月30日新疆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新疆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详细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免税方法的决议〉的决议》批改)

  为了促进资源节省集约使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考虑自治区应税资源的档次、挖掘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状况,对自治区资源税详细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免税方法作如下决议:

  一、资源税法规则实施起伏税率的资源税税目,详细适用税率依照本决议所附《新疆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履行。

  二、资源税法规则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实施从价计征或许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资源税实施从量计征。

  (一)纳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许不可抗力形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丢失的,自形成丢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挖掘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隔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纳税人契合前款规则的,能够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许免征资源税,并将有关的资料留存备检。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形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办理部分确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分确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办理等有关部分应当树立作业合作机制。依据作业需要,税务机关能要求自然资源、应急办理等部分供给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资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部分应当在税务部分送达书面信件的十五个作业日内给予回复。

  新疆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详细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免税方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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