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党群工作

党群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3-28 06:26:01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验区管委会 2025 年第 3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遏制非法转让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及房屋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临时用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以下简称“砂石土资源”),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海)范围内,因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外剩余的砂石土资源。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港口及航道工程建设维护产生的疏浚物,经评估不具备销售价值的。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开挖山体、挖掘和平整场地所产生的砂石土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可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处置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部门予以指导。

  项目地块规划标高以上存在砂石土资源的,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作为处置主体,由受委托的处置机构承担具体处置工作。

  第六条储量评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处置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砂石土资源方量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本项目砂石土资源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

  因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地质复杂等因素导致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方量发生明显的变化,必要时可进行二次评估。

  第七条价格评估。砂石土资源价格评估应区分处于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资源和经过开采、采选后的矿产品。

  区资源生态局每年应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砂石土资源价格评估工作,确定当年度砂石土资源出让基准价。

  成分复杂、不适合采用基准价的,由处置机构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项目做评估后出具参考价格。

  第八条集中管理。处置机构应根据评估报告,统筹砂石土资源分布与供需情况,在收储地块中合理地布局堆场。

  处置机构每月定期公开发布堆场存量信息,结合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堆场规范化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将需要进入堆场管理的砂石土资源运至指定堆场。

  进入堆场管理的按出让资源总量分段累计收取,出让方量3万方(不含)以下的,每方收取11元;3万方-20万方(不含),每方收取7元;20万方及以上的,每方收取3元。

  处置成本包括砂石土资源储量估算、价值评估、处置方案编制费用和砂石土资源管理费。

  第十一条编制方案。处置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让底价等,编制砂石土资源处置方案,由区资源生态局呈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公开出让。处置机构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砂石土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第十三条收益管理。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区财政国库,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支出处置成本。

  处置成本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由处置机构提出申请,区资源生态局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或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将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纳入财政决算范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20〕6号)执行。

  第十六条涉及保密、军事、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的砂石土资源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Copyright © 2020 m6米乐在线登录app | 晋ICP备20000801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