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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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解决了2006年实施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面临的立法权限不足、执行力有限等问题,紧扣规范采砂行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旨,设置了总则、采砂规划、采砂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9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有效协调水利、公安、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等众多部门职能,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立即处理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在批准(同意)采砂规划、采砂实施方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控制实施方案,以及指定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地点、组建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处理河道采砂发生纠纷等多方面,对政府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河道砂石资源既是工程建设必需的材料,也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例》在制度设计时,既最大限度地考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又坚持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在总则中,《条例》明确规定我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严控、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
为切实加强规划的引领、规范作用,《条例》设专章对采砂规划进行了规范,对采砂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及详细的细节内容作了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和可利用砂石总量,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开采范围,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采砂影响分析评价等相关联的内容,并且应当符合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与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渔业发展以及湿地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近年来,我省出现了在河道采砂拍卖活动中恶性竞争的现象,严重违背公平、合理的初衷,致使出让成交价格虚高,,也给采砂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条例》打破传统的招标拍卖方式获取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模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这将有很大成效避免采砂业主间的恶性竞争,减少可采区无序、超量开采现象,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开发双赢。
另一方面,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条例》立足于切实解决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在原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加强完善了监管措施。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利益大、违法成本低是主因。《条例》对河道采砂禁止性行为,划分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且基本覆盖了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扩大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围,新增违法建造采(运)砂船舶、损坏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化监控设备、违反采运单管理制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河道采砂行为造成损失的,增加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的相关规定。
《条例》加强完善了非法采砂严重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