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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4-10-10 23:54:5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1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纸质件(加盖公章)及电子件,其中各区县(自治县)意见由财政部门汇总后反馈。无意见也请按期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减征事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摸底调研和专题座谈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事项:一是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地方能在规定的幅度税率(3%-5%)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同时,可以对不同主体、不一样的地区、不一样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二是对两种特定情形的减免税适用。包括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两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颁布后,为落实法定授权地方事项,我们组建了工作小组,开展了摸底调研,征求了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意见,在统筹考虑减税降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税制平稳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

  《契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多年来运行较为平稳,契税征收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起到了非消极作用。此次《方案》拟定遵循税制平移原则,保持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有利于保持我市土地、房屋交易平稳运行,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方案》符合《契税法》相关规定和中央持续实施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不会增加企业、个人的税收负担,3%的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主要考虑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目前中央已规定差别税率,《契税法》实施后将继续实行。再针对不一样主体、不一样的地区、不一样设置差别税率,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易引发争议,可能会引起征纳矛盾。

  1.针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主要考虑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保持优惠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对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分别明确免征标准。

  2.针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给予免征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充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群众获得感,降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根据契税收入归属,从责权利匹配角度放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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