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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2023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4-21 10:06:03

  运转,现场执法人员通过静态观察和关闭重启机井等方法发现水表还是处于不读表状态,在现场无其他干扰因素下判断该机井计量设施异常运行

  市水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9日执法人员在乌鲁木齐市水务监察支队对该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计量设施异常运行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依据《新疆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验收”的规定,决定对沙依巴克区某经济合作社立案查处。

  (一)事实清楚:2022年7月7日,市水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机井专项检查中发现沙依巴克区某经济合作社在抽水作业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并拍照取证,可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涉嫌取水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真实有效。对于该经济合作社的这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送达,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承认了违法事实。

  (二)证据充分:经过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2、图片资料:2022年7月7日现场检查的照片;3、书证:《乌鲁木齐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4、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5、其它资料:集体经济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三)处罚结果:依据《新疆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该经济合作社在收到《乌鲁木齐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立马停止取水并请第三方及时修复计量设施,在两天内完成修复并主动打电话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复查,考虑对该经济合作社作出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是典型资源型缺水城市,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水资源缺乏,水资源利用率低等供需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保护水资源迫在眉睫。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旨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水法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行为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法律和法规意识淡薄,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抽水作业,违反了水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水务监察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处罚不是目的,以案促改才是初衷,针对有些用水户的涉水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涉水法律知识和意识,执法人员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要广泛开展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认真做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宣传工作,精心策划、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真正认识、理解和支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项措施,使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理念深入人心。

  2022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水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头屯河区)王家沟河道发现有大量垃圾堆放,目测有30方左右,危害了河岸堤防安全。执法人员采取调阅该片区域的近期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4月13日凌晨有人驾车向河道内倾倒垃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立案的要求。

  本案中,市水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主要采取调阅倾倒垃圾河道段的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现场拍照、现场询问等调查方式,找到当事人,向当事人王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一周内报请立案。执法人员积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并根据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认定王某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案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一)事实清楚:2022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水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发现经开区(头屯河区)王家沟河道有大量垃圾,联系经开区水务局通过调阅倾倒垃圾河道段的近期监控视频和现场询问,找到当事人王某,此行为危害行洪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事实清楚。

  (二)证据充分:经过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13日现场检查情况;2、图片资料:2022年4月13日现场检查的照片;3、书证:《乌鲁木齐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4、询问笔录: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5、其它资料: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所有证据能确定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王某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违法事实成立。

  (三)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当事人王某系首次违法且在接到责改通知书当天立即出动铲车、运输车将垃圾运走,并将河道恢复原貌,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本案的真实的情况对王某处以罚款1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当事人不知道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说明群众对涉水法律观念淡薄,在日后执法工作中,加大涉水法律宣传,积极探索水法规宣传教育新途径,切实提高居民水法治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督促各区县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好责任段内河道监管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案件早发现、早处理。对非法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大力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此案件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案件,且未造成危害,当事人也及时进行清除,但在河道内倾倒垃圾不仅危害河流环境,而且会影响河道防洪功能,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该时间段正好是春洪汛期,如果遇到洪水,洪水不能及时排放,将会严重威胁该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行为恶劣,为了严厉打击、震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乌鲁木齐市水务监察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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