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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生态保护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4-03-18 06:00:44

  法律规定,国家健全重要ECO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农村人居环境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禁止违法将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态废料、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一条为了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的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层次地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国家健全重要ECO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ECO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态废料、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控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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